秦律十八種·置吏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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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  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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(bǔ)之,毋須時。

  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(dāng)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

  官嗇夫節(jié)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

譯文及注釋

  縣、都官和十二個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屬員,都從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則可補(bǔ)充,不必等到上述規(guī)定時間。

  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任命以后,才能令他行使職權(quán)和派往就任;如有不應(yīng)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(quán),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,依法論處。嗇夫被調(diào)任其他官府,不準(zhǔn)把原任官府的佐、吏任用到新任官府。

  官府的嗇夫如果不在,叫辦事不出差錯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,不要叫官府的佐、史代理。

參考資料:
1、佚名.新家法網(wǎng).http://www.xinfajia.net/75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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