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·典章輕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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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  典帝故事,有一時廢革遂不可復(fù)者。牧守銅魚之制,新除刺史給左魚,到州取州庫右魚合契。周顯德六年,詔以特降制書,何假符契?遂廢之。唐兩省官上事宰臣,送上,四相共坐一榻,各據(jù)一隅,謂之押角。晉天福五年,敕廢之。

譯文及注釋

  典章舊事,有一時廢除就不能再恢復(fù)的。太守發(fā)給合銅魚的制度,新任命的刺史給左半個魚,各州剎史到州以后,取出庫存的右半個魚驗證符合才算數(shù)。周世宗顯德六年,詔命稱任官時特下詔書,還用什么符契?就把這個制度廢除了。唐朝兩省官員有事上報宰相,送上以后,四個宰相,同坐一個矮床上,各占一角,書叫押角。晉高祖天福五年,下詔廢掉了。

參考資料:
1、佚名.道客巴巴.http://www.doc88.com/p-153210341045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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